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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敢不敢轻易“转包”?

时间:2023-11-10     【转载】

一、劳务“转包”如何理解?

目前建筑行业对于劳务“转包”行为的界定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劳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劳务作业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

二、“转包”的劳务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款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提及: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结合两部法律条款的描述,不难发现当中重合部分的描述集中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里小编理解的是,以“工程形式”的转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存在税务认可的空间。

三、不同类型的劳务“转包”判定浅析

(一)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转包是法律明文所禁止的行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转包的,可能会导致降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等级的结果。

(三)劳务工程

劳务工程是否允许分包,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那么,理论上是可以分包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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